为规范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利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要求,我县根据实际情况更新了《新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17年修订调整)》(新府办规〔2017〕41号),具体解读如下:
一、更新背景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出台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1号),通知指出“明确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事宜......各地开展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过程中,还要同步制定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22〕288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各地可以县(区、市)为单位或者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结合现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情况,依据现行的物价水平,拟定本区域范围内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我县上一轮补偿标准《新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17年修订调整)》(新府办规〔2017〕41号)于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距今已超过5年,与当前社会发展已逐渐不相适应。各类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不断推进,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群众权利观念、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各级政府对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越来越重视。因此,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的规定与要求,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完善征收补偿制度体系,增强可操作性,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开始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10)《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
(11)《关于印发<广东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1号);
(12)《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22〕2889号)。
三、更新的主要内容
《补偿标准》共分为二部分。主要调整了新兴县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同时对部分条款按国家、省文件最新要求做了相应修改及补充,具体如下:
1、修订青苗补偿标准。细化短期生长作物品种,细化茶、桑、园等园地作物。新增蔬菜、嘉宝果、火龙果、牧草、青口饲料、柚木、泡桐补偿品种。
2、修订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新增锌铁皮房、塑管、排水渠、水塔、电线、水鱼塘基等种类。
四、政策措施经过哪些程序
在制定《新兴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项目》制定过程中,采取了三次书面征求各单位意见、成果研讨会、听证会、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通过邀请专家对《新兴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项目》成果进行评审论证;组织县直各部门对《新兴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论证,充分证明《新兴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项目》制定的现势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五、适用范围及实施日期
《新兴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适用范围为新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六、文件解读机关
《新兴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新兴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读。
新兴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