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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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由于《新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新府〔2020〕28号)已失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我县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延续并确保资产处置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修订政策依据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21〕127号)。
3、《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粤管〔2023〕22号)。
三、主要内容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说明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新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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