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 移动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07 08:32 来源: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字号: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通知


新府20253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新兴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47      








新兴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确保项目长期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粤办函〔202063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4号)以及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的通知》(粤农农办〔20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对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田间道路、灌排系统、农田防护、输配电、泵站、节水灌溉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确保原项目工程设计功能运行正常及发挥作用。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及要求进行工程设施建后管护。


第二章 管护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范围及标准。

(一)管护范围。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的通知》(粤农农办〔2020201号),2011年以来建成并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均应纳入管护范围,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重点加强项目区田间道路、灌排系统、农田防护、输配电、泵站、节水灌溉设施等工程的管护,确保项目区田间道路完好通达、灌排通畅、各类设施及配套设施完好并能正常发挥作用。

(二)田间道路管护标准。机耕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路沿石、砖完好平直,无杂草杂物,并保持畅通,路碑、标志保持完好无损,清洁卫生。

(三)灌溉与排水工程管护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等水利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水陂、泵、泵房、管道、桥、涵、闸、井台、渠道、出水口、输配电及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完好,并保证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疏浚。

(四)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所涉及的其它工程内容进行管护。


第三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将管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镇人民政府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落实,负责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六条县水务农业农村要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监督,督促管护主体履行管护责任;县农业农村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

第七条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必须接受、服从地镇政府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八条各镇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管护主体应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巡视检查,包括机耕路日常管护修整及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中小沟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泵站、闸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设备大修、更换等专项管护。


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日常管护


第十条高标准农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应当及时与项目镇政府办理工程设施产权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并对工程设施的使用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质保期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属地镇政府责成损坏人予以修复或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工程特点,建立以政府投资模式为主体,探索委托代管、第三方购买服务、新型经营主体、重点设施购买保险等管护新模式为补充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体系。

第十二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可招聘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专职管护员。

(一)专职管护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要优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的脱贫户。

(二)专职管护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三)专职管护员应实行合同制管理,由镇政府与之签订管护劳务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对不能履行管护劳务承包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问题强烈的管护员,应及时与其解除管护劳务承包合同。同时,应尽量维持管护员队伍的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减少管护员。

第十三条专职管护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发现异常问题,立即报告属地镇政府。

第十四条专职管护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旋耕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镇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专职管护员巡查发现有非人为重大破损现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镇政府和管护主体,镇政府应联合县农业农村及时到现场查看,及时维修重大破损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镇政府和专职管护员都应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镇政府定期向县农业农村报送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


第五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七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资金安排,并优先使用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资金。其中在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资金中按照每亩每年10元的标准落实,并只可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护,实行专款专用,管护人员补助由各镇统筹资金解决。管护经费由县财政局划拨到各镇各镇政府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工程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专职管护员劳务费等。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管护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县农业农村财政每年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管护人员补助在管护资金中列支,由镇政府根据管护实际情况发放。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备设施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优先安排管护资金。

第二十二条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补助;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劳务承包合同,并按劳务承包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有意损坏工程设施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等行为,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镇政府要切实履行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责任,落实好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维护的监督、检查工作。县农业农村水务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监督,督促管护主体履行管护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关于《新兴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本网 | 联系我们 | 隐私声明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标识码 4453210026   ICP备案号: 粤ICP备12036698号

主办: 新兴县人民政府    承办: 新兴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粤公网安备44532102445329号

新媒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