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新府办〔2017〕35号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困难
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新兴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
新兴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云浮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云民发〔2017〕46号)、市民政局等部门《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云民发〔2017〕5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是指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救助;对救助对象住院、门诊(门诊分普通门诊和特定门诊,特定门诊是指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赔付后及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医疗捐赠后的自付费用(下称住院合规自付费用、普通门诊合规自付费用、特定门诊合规自付费用),给予适当比例的救助,通过救助后还有困难的实施再救助。
第三条 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托住底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三)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第四条 医疗救助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县政府为主导,民政部门牵头实施本区域医疗救助工作,新兴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办理申请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县户籍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县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不含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同);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家庭成员名下存款、现金、可变现财产人均不超过本县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下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县户籍人口和在新兴县内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持本县居住证的外县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中持本县居住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60%,且家庭成员名下存款、现金、可变现财产人均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救助对象)。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 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
1.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救助;
2.住院自付合规费用、门诊自付合规费用全额救助;再救助为住院合规外费用按60%救助。
(二)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救助。
2.特定门诊自付合规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
3.住院自付合规费用按80%的比例救助(以下称首救助);再救助的起救线为首救助后剩余的住院自付总费用(含合规外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按50%救助,救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低收入救助对象: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2.特定门诊自付合规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
3.住院自付合规费用按80%的比例救助;再救助的起救线为首救助后剩余的住院自付总费用(含合规外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按50%救助,救助最高不超过0.8万元。
(四)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1.特定门诊自付合规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
2.当年住院自付合规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60%的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救助;再救助的起救线为首救助后剩余的住院自付总费用(含合规外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按50%救助,救助最高不超过0.5万元。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免收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住院押金。
第八条 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以及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戈谢病等重特大疾病患者的救助力度。
第九条 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不能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可视为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赔付后剩余的特定门诊、住院自付合规费用,按前述不同类别进行救助。
第十条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限定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20%。
第十一条 下列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二)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障碍患者除外);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况。
第四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指申请救助时不需重新核定其家庭经济收入及财产的人员)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一站式”救助结算服务,就医后未能“一站式”结算的,到镇人民政府办理申请救助。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收入及财产有较大变化的政府支助购买本年度医保的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等申请医疗救助,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认定办法暂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粤民发〔2014〕202号)执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递交书面申请,填写《新兴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户主递交有困难的,可由其监护人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代为递交),并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还需居住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
2.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病历、用药或诊疗项目、收费明细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或结账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等;
3.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提供镇政府扶贫办出具的证明,低收入救助对象提供镇政府民政办出具的证明。
4.新兴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5.特困供养人员、0—14岁儿童先心病或白血病(符合救助20%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对象(家庭经济收入及财产无较大变化,已纳入政府资助参加本年度医保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除外,其他救助对象需出具《新兴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家庭经济收入及财产申报表》;
6.镇人民政府民主评议相关材料;
7.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镇人民政府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完成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入户调查时,调查人员须到申请人家中调查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对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医疗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委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和审核意见,公示期为5日,并上传公示电子图片到县民政局。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于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且能出示有效证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议,作出结论。民主评议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
(五)经民主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相关材料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经民主评议认为不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县民政部门对申请和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通过镇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拟批准的申请家庭通过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拟救助金额等。公示期为5日。
(八)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批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指定金融机构,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县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医疗救助的对象名单,应当在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县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部分按20%比例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
(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四)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赔付水平等,测算下年度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规定,加强基金使用管理,提高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医疗救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县人民政府将医疗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医疗救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骗取医疗救助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救助,县民政部门追回其所领救助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医疗救助经办人员应当依法对救助申请开展调查、审核、审批,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不得泄露救助对象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在医疗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违反合作协议,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新兴县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新府办〔2011〕7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新兴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2.新兴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家庭经济收入及财产
申报表
抄送:县委各单位,县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印发
版权所有: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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