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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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并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十六、十七条、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及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
根据要求,2017年10月,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起草了《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代拟稿),并征询各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及县法制局、气象局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及县气象局均无意见,并按县法制局提出的意见完善相关手续。
2017年11月1—15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县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文件制定意见征集”专栏处征集公众意见,截至15日17:30,没有收到公众意见。
《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知》(代拟稿)》已经2017年12月8日上午召开的十六届二十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通告》通过后,将在县政府网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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