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
新府〔2017〕89号
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划定我县森林防火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中的森林公园、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防火期
本县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火险天气等级达到四级及以上时,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森林高火险期的,由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森林防火禁火规定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过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66—2955357)或拨打电话12119报警。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新兴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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