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修订调整《新兴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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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相关文件: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17年修订调整)的通知
最近,个别镇政府在接受县的征地任务时,建议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县国土局就《新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15年修订调整)》的实施问题征求了各镇政府意见,新城、东成、六祖、水台镇建议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簕竹、稔村、天堂、车岗、里洞镇无意见,太平、河头、大江镇无回复。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规定,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调整1次。2015年9月实施的《新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过去了2年,到了应当修订调整时候。为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县的征地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县国土局对《新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进行了修订调整,现说明如下:
一、修订调整《新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第一条,“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要求,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修订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问题。
(一)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将我县12个镇分为3类(第七、八、九类),新城镇七类,天堂、六祖、太平镇八类,其他镇九类。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
(万元/亩)
地区类别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养殖水面 |
未利用地 |
七类 |
3.1633 |
2.4333 |
1.08 |
3.2867 |
0.9733 |
八类 |
2.6867 |
2.0667 |
0.99 |
2.79 |
0.8267 |
九类 |
2.21 |
1.7 |
0.81 |
2.2933 |
0.68 |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
(万元/亩)
地区类别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养殖水面 |
未利用地 |
七类 |
4.3333 |
3.3333 |
1.5067 |
4.5 |
1.3333 |
八类 |
3.8133 |
2.9333 |
1.38 |
3.96 |
1.1733 |
九类 |
3.5067 |
2.7 |
1.2 |
3.64 |
1.08 |
2016年修订调整的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比2010年的进行了大幅度提高,超过40%。但没有影响实施《新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15年修订调整)》(耕地、养殖水面4.6万元/亩,园地3.5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1.8万元/亩)。
(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发布后,周边地方的情况。
1、云浮市中心城区(云城街、高峰街和河口街)作了小幅调整(正在征求意见),水田、菜地不变仍为5.34万元/亩,养殖水面不变仍为5.62万元/亩,山地、林地、荒地、其他土地由1.65万元/亩提高2万/亩元。
2、罗定市原来没有制订全市统一征地标准,2017年2月按统一全市标准,按原来城区标准执行为:耕地、养殖水面5.48万元/亩,园地、旱地5.06万元/亩,林场1.69万元/亩。
3、云安区2017年5月进行了调整为:水田、菜地、鱼塘4.8万元/亩,旱地、望天田、水浇田、山梯田4.8万元/亩,山地、林地、荒地、其他土地由1.8万元/亩。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调整方案。
《新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15年修订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耕地、养殖水面4.6万元/亩,园地3.5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1.8万元/亩,只是稍高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并且,其他市(区)耕地、养殖水面标准已提高到5万元/亩以上。所以,《新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17年修订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提高为:耕地、养殖水面6万元/亩,园地、禽畜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用地、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等其它农用地4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2万元/亩。
三、修订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问题。
(一)青苗补偿标准。
《新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15年修订调整)》实施时,反响较大的是果树的补偿标准、花木场搬迁补偿标准要求提高,我县现标准:柑、桔、橙最高180元/棵,龙眼、荔枝最高500元/棵,杂果树160元/棵,花木场搬迁最高8000元/亩。其他市(区)这类的青苗补偿比较高,柑、桔、橙最高330元/棵,龙眼、荔枝最高2100元/棵,杂果树最高375元/棵,花木场搬迁最高3.2万元/亩。
所以,这次修订调整拟提高标准,具体如下:
果树等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
名 称 |
规 格 |
补偿价格 (元/棵、株) |
说 明 |
1 |
柑、桔、橙 |
6年以上(含6年) |
180改为350 |
每亩按不超过70株计算 |
3至5年(含5年) |
120改为200 |
|||
1至2年(含2年) |
50改为100 |
|||
新种(1年内) |
每亩1200元改为3000元 |
|||
2 |
龙眼、荔枝 |
21年以上 |
500改为1000 |
每亩按不超过35株计算 |
16至20年(含20年) |
400改为800 |
|||
10至15年(含15年) |
300改为600 |
|||
6至10年(含10年) |
200改为400 |
|||
3至5年(含5年) |
150改为300 |
|||
1至2年(含2年) |
100 |
|||
新种(1年内) |
每亩1500元改为3000元 |
|||
3 |
芒果、杨桃、万寿果、番石榴、柚树、桃子、枇杷、树菠萝、乌榄、黄榄、黄皮、栗子等杂果树 |
11年以上 |
160改为300 |
每亩按不超过70株计算 |
6至10年(含10年) |
120改为200 |
|||
3至5年(含5年) |
80改为100 |
|||
1至2年(含2年) |
40改为50 |
|||
新种(1年内) |
每亩1200元改为3000元 |
|||
4 |
蕉树 |
大(1.5米以上) |
35 |
|
小(1.5米以下) |
20 |
|||
5 |
木瓜树 |
大(2米以上) |
50 |
|
中(1米至2米) |
30 |
|||
小(1米以下) |
20 |
|||
6 |
沙梨、三华李、南华李、枣、山楂、棠李、青梅、粉梅、柿子 |
6年以上(含6年) |
140改为200 |
每亩按不超过70株计算 |
3至5年(含5年) |
100 |
|||
1至2年(含2年) |
40改为50 |
|||
新种(1年内) |
每亩1200元改为3000元 |
|||
7 |
人工植杂树(荷木、相思、苦练、桉树等) |
2米以下(含2米) |
12 |
每亩按不超过130株计算 |
2至6米(含6米) |
20 |
|||
6米以上 |
30 |
|||
8 |
松(含马尾松、湿地松) |
5米以下(含5米) |
15 |
每亩按不超过90株计算 |
5至11米(含11米) |
20 |
|||
11米以上 |
25 |
|||
9 |
杉 |
5米以下(含5米) |
20 |
每亩按不超过90株计算 |
5至11米(含11米) |
25 |
|||
11米以上 |
30 |
|||
10 |
竹(农用竹) |
公斤 |
每公斤0.5元 |
|
11 |
竹(食用 笋竹) |
3支母竹以下 |
30 |
|
4至6支母竹 |
50 |
|||
7至8支母竹 |
80 |
|||
9支母竹以上(含9支) |
120 |
|||
12 |
花木场搬迁补偿费(绿化苗圃场) |
1至3年(含3年) |
每亩8000元改为10000元 |
|
4至6年(含6年) |
每亩10000元改为13000元 |
|||
7年以上 |
每亩13000元改为16000元 |
(二)拆迁补偿标准
实施《新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15年修订调整)》,个别镇建议建筑物拆迁补偿,不要扣减折旧费,并提高补偿标准。所以,根据建筑物的建造成本,对部分类别进行了提高。这次修订调整拟提高标准,具体如下:
楼房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类别 |
附着物 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
备注 |
楼房类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楼房 |
平方米 |
1500 |
一般装修,墙体、天花水泥灰砂批荡,地板铺水泥灰砂;生活、水电设施齐全,不齐全的适当降低补偿标准;以檐高3.2米计算,檐高每增加(或减少)10厘米,每平方米补偿按本级补偿基数增加(或减少)1%。 |
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 楼房 |
平方米 |
1300 |
||
平房类 |
水泥砖、红(青)砖、砂砖、石墙的砖木瓦面结构房屋 |
平方米 |
980 |
一般装修,墙体、天花水泥灰砂批荡,地板铺水泥灰砂;生活、水电设施齐全,不齐全的适当降低补偿标准;以檐高3.2米计算,檐高每增加(或减少)10厘米,每平方米补偿按本级补偿基数增加(或减少)1%。 |
泥砖的瓦木结构房屋 |
平方米 |
830 |
||
水泥砖、红(青)砖、砂砖、石墙的石棉瓦房屋 |
平方米 |
750 |
||
水泥砖、红(青)砖、砂砖、石墙的沥青纸房屋 |
平方米 |
675 |
||
泥砖的石棉瓦房屋 |
平方米 |
525 |
||
泥砖的沥青纸房屋 |
平方米 |
450 |
||
猪舍类 |
砖瓦木(或锌瓦钢架构) 猪舍 |
平方米 |
300 改为350 |
内有齐全的养猪设施,按猪舍结构布局,水泥沙地面,间隔成小卡。 |
砖木石棉瓦猪舍 |
平方米 |
220 改为250 |
||
砖木沥青纸猪舍 |
平方米 |
155 改为200 |
||
鸡舍类 |
砖瓦木(或锌瓦钢架构) 鸡舍 |
平方米 |
285 改为330 |
内有齐全的养鸡设施,周边有不少于0.5米高的砖墙围封,水泥沙地面。 |
砖木石棉瓦鸡舍 |
平方米 |
210 改为230 |
||
砖木沥青纸鸡舍 |
平方米 |
145 改为180 |
||
棚架类 |
砖瓦木棚架 |
平方米 |
120 |
棚架类指建筑四周无墙体围封。 |
砖木石棉瓦 棚架 |
平方米 |
90 |
||
砖木沥青(或支架铁皮瓦)棚架 |
平方米 |
65 改为100 |
||
木(或竹) 瓦棚架 |
平方米 |
65 |
||
木(或竹)石棉瓦棚架 |
平方米 |
50 |
||
木(竹)沥 青棚架 |
平方米 |
35 |
||
木(竹)遮光网棚架 |
平方米 |
20 |
||
其他 |
铁丝网 |
平方米 |
25 |
|
大石挡墙 |
立方米 |
每立方米 400元 改为600 |
|
|
石棉瓦挡墙 |
平方米 |
10 |
|
|
大石塘基 |
立方米 |
每立方米 400元 改为600 |
|
|
用电表 |
个 |
每个500元 |
每户只按1个计。 |
|
电话 |
个 |
每个100元 |
||
砖砌挡土墙 |
平方米 |
70 改为100 |
18墙的按标准的1.5倍计算,24墙的按标准的2倍计算 |
|
砖围墙 |
平方米 |
70 改为100 |
|
|
鱼仔池 |
立方米 |
每立方米 50元 |
|
|
晒谷场(水泥地面) |
平方米 |
35 |
地上无建筑物。 |
|
粪池 |
立方米 |
每立方米 300元 改为400元 |
|
|
沼气池 |
立方米 |
每立方米 600元 改为750元 |
||
水池 |
立方米 |
每立方米 300元 改为400元 |
|
|
手摇水井 |
口 |
每口700元 改为1500元 |
|
|
开口水井 |
口 |
每口2000元 |
||
深水井 |
口 |
每口15000元(以20米为基准),20米深以上,每增加1米增10% |
||
鱼塘的鱼苗及鱼苗搬迁 |
亩 |
每亩3000元改为4500元 |
|
|
塘道(属鱼塘排水设施) |
个 |
每个3000元 |
砖砌、水泥管或塑胶管。以穿过塘基长度计算,15米内为基准,每增加1米,补偿费增加10%。 |
|
自引山泉水(自建供水设施) |
套 |
每套1800元 |
除打井外。 |
|
山坟补偿 |
迁移骨坛(埕) |
每坛(埕) 700元 |
|
|
迁移 土坟 |
每穴2000元 |
|||
迁移水泥砖坟 |
每穴8000元 |
四、留用地问题。
(一)留用地比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规定,留用地的比例仍为10%至15%,但明确了计算办法,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并且,规定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括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
留用地的计算办法:
1、项目征地的,项目用地范围为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留用地不在项目用地范围,且征地只是1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留用地按项目用地的10%至15%安排。
2、政府征收作储备土地,留用地在储备土地内安排的,以及项目征地,且征地涉及多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则:
储备土地(项目征地)=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留用地面积
=实际征收土地面积+实际征收土地面积×(10%至15%)。
留用地按15%安排为例,实际征收土地面积A,则报批面积为A+A15%,实际征收土地面积为:报批范围面积的87%(1÷1.15),留用地面积为:报批范围面积的13%。、
政府征收土地,作为什么用途(商业或工业),只是政府的事情,与被征地单位无关。所以,建议统一留用地比例,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5%安排,并且,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括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
(二)留用地是否支付征地款问题。
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没有发生征地行为,留用地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及涉及占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无偿返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只是县政府上报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无偿返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以,留用地也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留用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一般是其他权利人的,县政府要将留用地交付给村集体使用,应负责清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以,留用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由县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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