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 移动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新兴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0 16:13 来源:新兴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字号:

新兴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方案


  为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处理程序,防止病害动物产品流入市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4〕2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部署和要求,抓好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我县生猪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补助范围和对象

  根据文件要求,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实施者给予补助。养殖环节病死猪是指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不含人为宰杀)的生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生猪和其他环节的病死猪。

  由于我县没有病死猪收集、转运的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所,养殖环节病死猪均由养殖场(户)自行处理。因此,我县目前仅对无害化处理环节实施者给予补助。

  具体补助对象如下:

  年出栏生猪50头及以上,生猪体重为15公斤以上,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养殖场(户)。并满足以下防疫要求:

  1、养殖场(户)不在我县的禁养区范围内,并符合动物疫病防控的要求;

  2、建有相对固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布局合理、设备可靠、技术可行,能够对病死猪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

  3、建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度和健全的养殖档案;

  4、配合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疫病防控和监测。

  三、补助标准和数量

  根据《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农〔2012〕248号)精神,政府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中央、省、市和县分别承担一定的比例。

  根据《关于市级不再配套“生猪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的情况说明》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市县两级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通知》(云府办函〔2018〕17号)精神,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文件要求,市级配套资金在省级资金统筹解决。即中央、省(市)、县的承担比例分别为40元、32元、8元。

  补助数量以省下达的任务清单为准。

  四、统计时段

  以编制预算当年为节点,统计符合补助条件的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数量的时段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补助发放方式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通过“社保卡账户”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养殖场(户)。

  六、无害化处理补助申请流程

  (一)现场认定。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猪时,应立即报所在镇的农业农村部门兽医机构,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兽医机构组织工作人员到场核实,并监督指导无害化处理工作。

  1、记录病死猪情况。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兽医机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对照养殖档案,记录病死猪头数、日龄、耳标等信息,并对病死猪佩戴的耳标进行销号。

  2、现场核实处理。对符合无害化处理补助的病死猪,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由养殖场(户)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过程要求全程录像,处理前中后三个阶段要求有水印相机照片。

  3、登记备案。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兽医机构工作人员及时填写《新兴县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登记表需养殖场(户)负责人、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兽医机构工作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二)报送存档。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兽医机构在每月5日前把上月登记表的数据汇总后填写《新兴县XX镇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月汇总表》(附件2),会同镇政府分管农业领导签名盖章后上报县畜牧兽医渔业综合服务中心。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兽医机构需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原始凭证、统计台账、照片、录像、公示等资料,建立无害化处理的专门档案并保存,以备审查。

  (三)汇总审核。县畜牧兽医渔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各镇政府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登记造册,形成《新兴县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月汇总表》(附件3)和《新兴县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年汇总表》(附件4)。县财政局根据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核发补助。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根据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事动物养殖、贩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关场所要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完善无害化处理制度和记录,发现病死猪时,要履行报告义务。

  (二)落实监管。各镇政府要加强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一要加强登记备案监管;二要加强对养殖场(户)监督检查;三要加大对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督促指导。若养殖场(户)不按规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群众举报有宰杀、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取消当年补助资格,并移送相关违法违规线索。

  (三)严格操作规程。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认定、数据汇总上报等过程中,各镇政府和县畜牧兽医渔业综合服务中心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对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附件:

  附件1:新兴县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docx

  附件2:新兴县XX镇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月汇总表.docx

  附件3:新兴县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月汇总表.docx

  附件4:新兴县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年汇总表.docx





关于本网 | 联系我们 | 隐私声明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标识码 4453210026   ICP备案号: 粤ICP备12036698号

主办: 新兴县人民政府    承办: 新兴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粤公网安备44532102445329号

新媒体
×关闭